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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介禄与曾良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介禄,曾良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陈介禄。被告曾良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介禄与被告曾良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介禄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良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介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介禄撤回对被告曾良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介禄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军人民陪审员  陈伯仲人民陪审员  陈代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