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介禄与曾良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介禄,曾良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494号原告陈介禄。被告曾良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介禄与被告曾良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介禄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良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介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介禄撤回对被告曾良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介禄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军人民陪审员 陈伯仲人民陪审员 陈代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