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嘉羽仓储有限公司与赵广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羽仓储有限公司,赵广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82号原告上海嘉羽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商文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德春。被告赵广元,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羽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广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羽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16元,减半收取6,708元,由原告上海嘉羽仓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