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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梁尔国与重庆双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274号原告:梁尔国,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邓作奎,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被告:重庆双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66419-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通桥镇茅店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邹平元,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尔国诉被告重庆双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尔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已协商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尔国撤回对被告重庆双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梁尔国负担。审判员  周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