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王静池、王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王静池,王家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告王静池。被告王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王静池、王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