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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王静池、王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王静池,王家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告王静池。被告王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王静池、王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