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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黄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黄燕,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保字第26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负责人:陶玲。被告:黄燕,女,汉族,住长宁县长宁镇。被告:郭强,男,汉族,住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黄燕、郭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燕位于长宁镇泽鸿路河滨印象的房屋价值301531.18元的部分,并已提供原告自有的位于翠屏区西街房屋作为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燕所有的位于长宁镇泽鸿路河滨印象房屋价值301531.18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