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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宗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华,王长江,随州日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41-2号申请执行人周宗华。被执行人王长江。被执行人随州日报社。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鄂曾都执字第000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随州日报社在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8×××25上的存款150000元,现被申请执行人随州日报社申请要求解除已冻结的账户,并保证账户解除后十日内将执行款150000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随州日报社在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8×××25上的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