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兰云与刘光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549号原告:刘兰云,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刘光友,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上海分公司。原告刘兰云诉被告刘光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兰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免收。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