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薛磊与贾可可表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磊,贾可可

案由

表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薛磊,男,汉族,1996年4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身份证号码。被告贾可可,女,汉族,1993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磊诉被告贾可可表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薛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薛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磊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小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