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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执字第8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韩少华与潍坊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张其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少华,潍坊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张其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字第878-4号申请执行人韩少华。被执行人潍坊兴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主力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其水,经理。被执行人张其水。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其水与其前期季淑美共有的鲁G×××××汽车一辆,现因该车已经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G×××××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隋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玉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