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92号原告:孙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福寿,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毛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