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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92号原告:孙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黄福寿,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毛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