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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66号原告池×,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张×,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