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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广亚与魏贤强、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广亚,魏贤强,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38号原告杨广亚。被告魏贤强。被告李平。原告杨广亚与被告魏贤强、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平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1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广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平银行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