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富江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富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旺苍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富江,男,生于1960年6月6日,汉族,专科文化,原旺苍县人民医院院长,原旺苍县政协副主席,原广元市人大代表。2014年8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2014年8月22日经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辩护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富江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富江及其辩护人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富江在担任旺苍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2008年地震后香港援建该院“门诊大楼建设项目”工程中,多次收受工程建设方李云贵现金共23万元,在旺苍县医药有限公司与旺苍县人民医院药品销售业务中多次收受尹代明现金共8万元,在四川利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旺苍县人民医院配送药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姚志峰现金共4万元,总计35万元。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富江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富江在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宋富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贺荣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富江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收受县医药公司和姚志峰送的12万元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这两笔款项是“红包礼金”,应在犯罪总金额中扣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富江在担任旺苍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总计35万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2008年地震后,香港出资援助旺苍县人民医院修建该院“门诊大楼灾后重建”项目。2009年10月,江西海力建设集团中标后将该工程交给合伙人李云贵承建。被告人宋富江作为旺苍县人民医院院长在工程的督促及工程款的转付过程中,5次收受李云贵现金共23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元市纪委案件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6日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广元市纪委的案件移送函,对本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宋富江的户籍证明、旺苍县人民政府文件、中国政协第九届旺苍县委员会公告、旺苍县人民医院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2005年10月28日,宋富江任旺苍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院长,2011年11月宋富江被任命为政协第九届旺苍县委员会副主席。3、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证实江西海力建设集团中标“旺苍县人民医院灾后重建”项目,工程于2009年11月28日开工建设,2011年12月28日竣工,2012年1月9日投入使用。4、旺苍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流转材料,证实“旺苍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项目总投资为35749011.62元。2011年旺苍县人民医院在收到香港援建资金后向江西海力集团支付工程款。5、证人李云贵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我全盘接手“旺苍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工程项目,2012年12月竣工。在承建过程中,我分5次给宋富江送了23万元钱。其中两次是我让米洪田具体经办的,一次是让陈明去送的。6、证人米洪田证言,证实2012年到2013年我在李云贵安排下给宋富江送了2次钱。7、证人陈明的证言,证实在李云贵的安排下给宋富江送过东西,是在冯家巷路口给宋富江的。8、被告人宋富江的供述,我任旺苍县人民医院院长时,在分管工程建设期间,李云贵分5次送给我23万元钱。李云贵是为了感谢我在整个项目中对他的关照和支持以及能够顺利拨付后期的工程款。这些钱我用了一些,一些给了我老婆。二、2006年至2013年,旺苍县医药有限公司为与旺苍县人民医院保持药品销售往来关系,该公司负责人尹代明在每年底以“拜年费”为名,送被告人宋富江现金共计8万元,被告人宋富江予以收受。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旺苍县医药有限公司的账务依据(2006年-2013年),证实旺苍县医药有限公司以业务费的名义,在公司账务上报销了给宋富江的8万钱。2、2006年至2013年,旺苍县医药有限公司向旺苍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总额单据,证实双方保持药品销售关系,销售量逐年加大。3、证人尹代明的证言,证实2006年到2013年,我共给旺苍县人民医院院长宋富江送了8万元钱。送钱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我公司与县医院的长期合作,也是为了推动销售量的增加。我每年春节前给他送钱,其中2006年送了3000元,2007年送了3000元,2008年送了4000元,2009年送了5000元,2010年送了5000元,2011年送了1万元,2012年送了2万元,2013年送了3万元。这些钱都是以业务费或汽车修理费等名义在公司的账务上报销。4、证人王桦键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和2013年底我公司(旺苍县医药有限公司)给宋富江送了共5万元。5、被告人宋富江的供述,旺苍县医药有限公司是县属国有企业,2011年改制成为民营企业。我们医院长期在该公司采购药品。尹代明为感谢我对他公司的长期支持,每年底会以拜年的名义给我送钱,2006年送了3000元,2007年送了3000元,2008年送了4000元,2009年送了5000元,2010年送了5000元,2011年到2013年送了6万元。三、2011年至2013年,四川利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姚志峰为与旺苍县人民医院保持药品销售往来关系,在每年底以“拜年费”为名义,送被告人宋富江现金共4万元,被告人宋富江予以收受。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旺苍县人民医院与四川利合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四川利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应收单位明细账、旺苍县人民医院转款凭证,证实2010年至2013年四川利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旺苍县人民医院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该公司委托姚志峰负责相关业务。2、证人姚志峰的证言,证实2010年四川利和医药有限公司与旺苍县人民医院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我受公司委托开始向旺苍县人民医院供销药品。2010年至2013年,我公司在旺苍县人民医院销售药品的价值平均下来每个月有十几万元。我为了感谢宋富江在转款时没有为难过我,也希望以后更好合作,我共送了4万元钱给宋富江(2011年送了1万,2012年送了2万元,2013年送了l万元)。这些钱是我从公司给我的提成里面拿出来的,公司不知道。3、被告人宋富江的供述,2011年到2013年,四川利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姚志峰在每年年底都会到我办公室,以拜年为名,送了我一共4万元钱。其中2011年送了1万元,2011年送了2万元,2013年送了1万元。姚志峰给我送钱主要是为了维持与我医院合作关系,以及感谢我对他公司的关照。另查明,2014年7月7日,中共广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对被告人宋富江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宋富江配合调查,向中共广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存在的违纪问题,并主动交代了其任旺苍县政协副主席、旺苍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组织未掌握的收受贿赂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4年10月,被告人宋富江亲属代其退赃35万元,其中20万元交中共广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15万元交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中共广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宋富江到案说明,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富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富江的犯罪金额应扣除“红包礼金”12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行贿人向被告人宋富江行贿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联系私人情感,而是行贿人为了感谢在药品购销过程中,被告人宋富江在职务上给予的便利,故辩护人的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宋富江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宋富江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赔全部赃款,还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富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余义涛审判员 罗 鸣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开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