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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卢盛凯、于险峰等与于险峰、邵志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盛凯,于险峰,邵志华,蔡伟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卢盛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辛艺、罗丹。被告:于险峰。被告:邵志华。被告:蔡伟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盛凯与被告于险峰、被告邵志华、被告蔡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盛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盛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盛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盛凯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