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利平与杨祥、王云鹏 邱和平 杨俊、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平,杨祥,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云鹏,邱和平,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15号申请人张利平,男,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兰州市城关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杨祥,男,汉族,1995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620121995********。。被执行人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邱彦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云鹏,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被执行人邱和平,男,汉族,1973年10月1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杨俊,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市肥东县。张利平申请执行甘肃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响红、王云鹏、邱和平、杨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申请追加杨祥为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查中,申请人张利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追加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利平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利平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赵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孝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