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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东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汇贸易有限公司,翁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531号申请人北京东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翁玉生申请人北京东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