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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不受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不受字第50号起诉人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孙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于海川。起诉人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冀国土资复决字(2015)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不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冀国土资复决字(2015)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撤销“答复意见”,撤出相关档案中的证明,复议决定书已明确告知应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河北亨烨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代理审判员  姚芳嫄代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