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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文精与被告颜林春、方伟强、陈贵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精,颜林春,方伟强,陈贵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余文精,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廖煌灯、陈桂枝,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林春,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方伟强,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庆,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精与被告颜林春、方伟强、陈贵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余文精以起诉时遗漏诉讼主体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文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余文精负担。审 判 长 陈  庆  谋人民陪审员 欧 阳 金 枪人民陪审员 邓  瑞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凡速录员林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