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余文精与被告颜林春、方伟强、陈贵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精,颜林春,方伟强,陈贵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余文精,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廖煌灯、陈桂枝,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林春,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方伟强,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苏德锋、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庆,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文精与被告颜林春、方伟强、陈贵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余文精以起诉时遗漏诉讼主体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文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余文精负担。审 判 长 陈 庆 谋人民陪审员 欧 阳 金 枪人民陪审员 邓 瑞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凡速录员林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