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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富与郝昭铭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郝昭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王富,1968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郝昭铭,身源不详,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与被告郝昭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富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富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