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勇与被告彭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彭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周勇。被告彭爱华。原告周勇与被告彭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何凯飞、人民陪审员蔡新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勇、被告彭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勇诉称,2013年1月27日,被告因欠他人债务,向原告周勇借款53000元,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利息,并约定在2014年7月份付清。2014年6月份,被告结清利息,本金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原告周勇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3年1月27日,彭爱华出具的借条一张,其内容:借到现金伍万叁仟元整(每月利息按壹仟伍佰元计算,2014年6月份利息已付清,2014年7月付清),拟证明彭爱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支付利息。被告彭爱华在庭审时辩称,借款是事实,目前经济困难,无钱偿还,请求延期还款。被告彭爱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彭爱华对原告周勇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审理查明:原告周勇和被告彭爱华原系同事关系。2013年1月27日以前,被告彭爱华先后多次向原告周勇借款共计42000元,到2014年6月份,原告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无钱偿还,与原告结清借款利息至2014年6月份止,本息共计5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将日期写在2013年1月27日,被告便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借到现金伍万叁仟元整(每月利息按壹仟伍佰元计算,2014年6月份利息已付清,2014年7月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仍未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彭爱华偿还借款53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主张利息按本金53000元计算,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爱华偿还原告周勇的借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2000元从2014年7月1日起,每月按1188.68元计算,至被告还清日止,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彭爱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125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何凯飞人民陪审员 蔡新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