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某诉范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范某,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范某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某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某银行存款4,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