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某诉范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范某,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范某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某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某银行存款4,6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