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强、唐小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小亮,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中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定区凤安路新城佳苑三号附楼一楼。法定代表人王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建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小亮,男,汉族。被执行人石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小亮、石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5839元,并利随本清;缴纳案件受理费877元及执行费1038元。但被执行人唐小亮、石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小亮、石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