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黎倩嫔与杨文杰、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争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倩嫔,杨文杰,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争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黎倩嫔,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李惠炫,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锋,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文杰,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告:广州市争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倩嫔诉被告杨文杰、广州标卓家私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争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倩嫔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杨文杰下落不明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倩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黎倩嫔负担。审判员 陈嘉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丹丹2015.7.16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