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孙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公司,姚宏滨,宋锦云,哈尔滨鑫盛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公司,哈尔滨鑫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哈尔滨鑫盛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姚宏滨,宋锦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158号原告孙磊,男,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59号。法定代表人王富民,职务经理。第三人哈尔滨鑫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51号1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廷祥,职务经理。第三人哈尔滨鑫盛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领巾街15-1号1栋3单元1层号。法定代表人曲达,职务经理。第三人姚宏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第三人宋锦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磊与被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哈尔滨市公司、第三人哈尔滨鑫荣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鑫盛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姚宏滨、宋锦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磊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莹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苑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