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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学林与吴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林,吴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3697号原告张学林,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被告吴广江,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林诉被告吴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学林以被告吴广江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在外地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张学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