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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亚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亚楠,服务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6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鲁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亚楠至舟山市定海区蓬莱路XXX号一楼梁某住处,窃得人民币2300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赵亚楠供述、被害人梁某陈述、证人刘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亚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亚楠辩解:其入户盗窃现金为人民币16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亚楠至舟山市定海区蓬莱路XXX号一楼梁某住处,窃得人民币2300元。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二处红色斑迹均检出人血成分,且支持为被告人赵亚楠所留。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1、被害人梁某陈述证明:其暂住在舟山市定海区蓬莱路XXX号出租房进门左侧一楼,2014年12月26日17时许,其关好房门去上班,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其返回暂住处时发现房门被人踢开且留有脚印,其进房间后发现东西被翻乱,在枕头、柜子上发现多处血渍,经清点发现失窃2300元现金,一共23张100元的钞票,放在一个深褐色皮质长方形钱包内,钱包放在一只灰色皮质双肩包里,双肩包是放在进门左侧靠墙的柜子左下角的地方。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与梁某一起在定海名门会KTV上班,其是听梁某讲被偷的事情。其与赵亚楠去过梁某的暂住处二次,一次是2014年10月,二人一起去拿东西,另一次就是梁某暂住处被偷的第二天,其与赵亚楠帮梁某搬家。梁某暂住处失窃的当晚,其在名门会KTV上班,晚上11点赵亚楠来接其下班回家,中间这一段时间二人不在一起。3、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现场提取的二处红色斑迹均检出人血成分,且支持为赵亚楠所留。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蓬莱路XXX号梁某暂住处的基本情况。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亚楠身份信息情况及其系被动到案。6、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亚楠前科劣迹情况。7、被告人赵亚楠供述证明:2014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其一个人来到梁某暂住处,用手肘撞开出租房房门,在房间内翻看值钱物品,并在床尾处的矮厨内翻到一只书包,内有人民币1600元,其在实施盗窃前几天右手曾被划伤过,其当时贴了创可贴,偷完东西出来,其发现创可贴不见了,可能是偷东西蹭掉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亚楠提出其入户盗窃金额仅为人民币1600元的辩解,因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故对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亚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亚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二、被告人赵亚楠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二千三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杨人民陪审员  顾禄富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