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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马克英诉王子俊、王文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马克英,女,194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果元乡。委托代理人周国玉,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果元乡,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子俊,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果元乡。第三人王文莉,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老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英诉被告王子俊、第三人王文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马克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晓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继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