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满菊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满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道县上关乡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冷行初字第32号原告唐满菊,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系死者邓某某妻子。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唐树成,该局局长。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向曙光,该市市长。第三人道县上关乡中学。法定代表人莫文臣,该校校长。原告唐满菊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2015年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道县上关中学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唐满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满菊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满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满菊负担。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唐丽华人民陪审员 彭永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