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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海催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嘉兴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沈雪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海催字第64号申请人:嘉兴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工业园区东塘支路北侧***幢。法定代表人:沈雪华,董事长。申请人嘉兴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于2014年12月13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6361436,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雅盛达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市胜诺家纺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村信用社;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创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章楚熊审 判 员  周群新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屈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