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飞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齐加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飞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齐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飞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国飞,经理。被执行人:齐加全,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定远县飞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加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定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8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加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