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诉陈旭东、金沙(福建)鞋业有限公司、施美观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陈旭东,金沙(福建)鞋业有限公司,施美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黄清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福奇,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旭东,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金沙(福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陈旭东,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施美观,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法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旭东、金沙(福建)鞋业有限公司、施美观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陈旭东、金沙(福建)鞋业有限公司、施美观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东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