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光秀与周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秀,周天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799号原告周光秀,女,生于1949年10月18日,汉族,重庆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道海,生于1949年3月1日,汉族,重庆开县人。被告周天红,女,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职员,重庆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秀与被告周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秀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光秀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光秀负担。审判员 李星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