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营伟,朱登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126号原告:宋营伟,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朱登高,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营伟诉被告朱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营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营伟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营伟负担。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高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