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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营伟,朱登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126号原告:宋营伟,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朱登高,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营伟诉被告朱登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营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营伟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营伟负担。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高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