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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3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求水。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