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3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求水。被告: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