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正玉诉杜方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玉,杜方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张正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杜方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玉诉被告杜方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张正玉负担。审判员 孙文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