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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正玉诉杜方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玉,杜方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00号原告:张正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杜方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玉诉被告杜方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张正玉负担。审判员  孙文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