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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48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被告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