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948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被告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超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