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少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继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长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姝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