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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兰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2014年8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第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刚于2015年3月3日22时许,在机动车行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兰刚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09.0mg/100mL,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以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另查明,被告人兰刚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于2015年3月4日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兰刚近一年内有多次交通违章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过刑,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又犯危险驾驶罪,且近一年��有多次交通违章记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兴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