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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子海诉韩玉波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海,韩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77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海,男,194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养路段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中央堡社区。被执行人韩玉波,男,42岁,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楼。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40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海与被执行人韩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