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四终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国岭因与被上诉人朱军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岭,朱军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82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军营。上诉人李国岭因与被上诉人朱军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二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国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李国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