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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田凯伟与刘安成、杨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田凯伟。被执行人刘安成。被执行人杨晓东。本院在执行田凯伟申请刘安成、杨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已将该款领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