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长生与王洪,朱能群,王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生,王洪,朱能群,王朝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1290号原告陈长生,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方麟,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竹林街道。第三人朱能群,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王朝良,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生诉被告王洪、第三人朱能群、第三人王朝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长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陈长生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江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