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燕诉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274号申请人陈燕委托代理人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泰山北路汾河路西一号。法定代表人梁国强申请人陈燕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燕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绵竹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陈燕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宝山街439号万兴花园三期?魅力城一组团7栋2-5-1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河东字第C0054887/1-1号)。申请人陈燕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丽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