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海宁华悦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奥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华悦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奥兴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海宁华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号。法定代表人:严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社良、陈晓思(实习),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奥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新槐新街。法定代表人:胡志喜,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海宁华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奥兴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宁华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华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88元,由原告海宁华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