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00。被告彭某,男,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3599。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伟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珠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吴某提交了结婚证一本。被告彭某缺席,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双方能好聚好散。被告彭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在庭审中称,认识时间短,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大,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坚持离婚;双方无婚生子女,无婚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台湾地区居民,本案系涉台离婚纠纷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大陆法律。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对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离婚,双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吴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彭某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伟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茜(代)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