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于金山与被执行人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山,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山,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铁路小区b区17号楼2单元6号,证件号码61030319580501201x。被执行人汪涛,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3日,住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103街坊8楼1门5号,证件号码61010219700213355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金山与被执行人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金山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383元及从2014年11月25日起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161元。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