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申字第0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季桂英、王玥明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文华,季桂英,王玥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申字第0688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文华,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庆江,北京明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季桂英,女,1949年10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玥明(兼季桂英的委托代理人,季桂英之子),男,1977年4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文华因与被申请人季桂英、王玥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东民初字第12452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5月20日申请人张文华与被申请人王玥明、季桂英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外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税务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已执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申请人张文华于2015年5月20日以其与王玥明、季桂英的服务合同纠纷已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文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益岚审判员 李希农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