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冯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宝英,滦南县长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崔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