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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钱礼红与安庆市公安局菱北派出所、江涛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礼红,安庆市公安局菱北派出所,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秀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钱礼红,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驻安庆办事处员工,住安徽省池州市。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公安局菱北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王剑,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启松,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殷航灿,安庆市公安局菱北派出所副所长。第三人:江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王老吉公司驻安庆办事处负责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宋祖春,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大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礼红不服被告安庆市公安局菱北派出所对第三人江涛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礼红拟另行对第三人江涛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钱礼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礼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礼红负担。审 判 长 : 余 浩审 判 员 :吴宜俊人民陪审员 : 李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潘 岚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