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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雪珍薛凤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李雪珍,薛凤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代琛,总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珍,女,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凤樱,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8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即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在福州市晋安区,故本案应由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不动产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故福州市台江区作为本案讼争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